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属于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职工,持有相关证件或在民政部门网站查询得到相关救助信息
二、提取人员
1.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
2.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及其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直系亲属(仅限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父母、子女、子女配偶);
注:本市以上两类人员须在苏州市民政局网站查询得到相关救助信息。
3.当地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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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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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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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属于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直接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由服务大厅经办人员登陆苏州市民政局网站打印《苏州市个人社会救助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如属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直系亲属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属于当地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的,提供当地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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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江苏、中信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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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渠道:
线下:
分中心大厅地址
提取、卡务受理点: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公共服务—网点查询—选择分中心—提取、卡务受理点查询。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友情提醒: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经封存或已停缴公积金满6个月的,办理销户提取;仍在正常缴存的,一年可提两次,不留余额。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所办业务需要的申请材料外,受托人为缴存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其他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06〕36号)
《关于简化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的通知》(苏房金〔2017〕102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