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取得残疾证
二、提取人员
职工本人
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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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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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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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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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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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江苏、中信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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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渠道:
线下:
分中心大厅地址
提取、卡务受理点: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公共服务—网点查询—选择分中心—提取、卡务受理点查询。
线上:
“苏州公积金”网上大厅—网上服务旗舰店—个人网上业务—个人提取—其他销户提取—提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苏州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苏服办”APP—公积金查询—丧失劳动力提取;
“支付宝”APP—市民中心—公积金—公积金提取—选择提取类型即可跳转办理。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友情提醒: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所办业务需要的申请材料外,受托人为缴存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其他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公积金账户须在封存状态或已停缴公积金满6个月。
七、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06〕36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