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族宗教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区民宗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落实的意见》,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民族宗教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等相关配套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贯彻落实。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5月7日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文件
目 录
1. 苏州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
2.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
3.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4.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
5.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制度
6.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采集管理制度
7.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8.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9.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苏州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
第一条 市、县(市区)两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
1.行政许可事项: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按法定权限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按法定权限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
3.行政检查事项: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规开展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活动。
2.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3.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4.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
5.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4)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向案件当事人及亲友或其他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6)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行政执法依据
1.《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等相关条款和行政执法中运用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2.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
(五)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执法流程图
(1)行政许可流程图;
(2)行政处罚流程图;
(3)行政检查流程图。
2.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3.行政执法期限:区别不同事项,公布法定工作期限。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随机抽查主体:市、县(市区)两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2.随机抽查依据:根据抽查内容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条款。
3.随机抽查对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
4.随机抽查内容:
(1)宗教团体履职情况;
(2)宗教院校办学情况;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建设情况,人员管理等七项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4)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情况;
(5)临时活动地点管理情况;
(6)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培训情况。
随机抽查内容不限于以上所列事项,各地可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并调整。
5.随机抽查比例:被抽查对象总数的5%。
6.随机抽查方式:每年至少随机抽查三次。
(七)救济渠道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事中环节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文书;
(二)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信息;
(三)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公示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为主,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或者执法机关门户网站等为补充,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执法信息公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雷竞技最新版下载方法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坚持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决定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在执法决定作出后3日内,填写《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附件1),将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政策法规处审核公示内容,提出审核意见,交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拟公开的执法决定报相关负责人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公开。审核、保密审查、公示工作应在执法决定作出后7日内完成。
第五条 需要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面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处(室)约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的,可以公开约谈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信用中国(江苏苏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内进行公示。
书面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公开约谈相关内容应当在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负责人、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及编号、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内容、行政许可决定日期、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等。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含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负责人、行政处罚的案由、行政处罚的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时间等。
第九条 书面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负责人、责令改正的事由、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下达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及时间等。
第十条 公开约谈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被约谈人、被约谈事由、约谈要求及结果、约谈处(室)负责人及参加人、约谈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一条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栏目下,应当同时公开以下内容:
(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
(二)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三)监督部门及举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渠道。
附件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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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执法决定处(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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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别 |
□处罚 □约谈 □责令改正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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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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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与否 |
□公开 □不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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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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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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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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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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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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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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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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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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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公开按《行政许可审批表》流程完成审核。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对我局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业务处室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会同业务处室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抽查结果公开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频次不少于3次。
第五条 业务处室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因素。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六条 对随机抽查事项开展抽查工作时,由业务处室通过随机选取等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随机抽取替代人员。
第八条 业务处室进行随机抽查,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不同业务处室在同一时段内对同一地区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应采取联合抽查的方式一次性查完。
第九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
采取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条 业务处室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抽查情况报告。抽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报告在局门户网站、有关政务服务系统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充分保障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书、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第三条 各业务处(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整理和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各业务处(室)应当指定保密柜统一存放文字记录、指定一台计算机存储音像记录资料,同时应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做好备份。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文字记录分类按日期顺序存入指定保密柜、将音像记录资料从音像记录设备中导出,并存储到本处(室)指定计算机中。
第五条 计算机中存储的音像记录资料,按照行政政执法类别分别建立文件夹存放,每个类别中的内容,应当按照日期顺序建立文件夹,并将相应音像资料存储于该文件夹中,所存音像资料文件的命名规定为:日期+被监督单位名称+主要执法事项,如20200101××市××县××宗教活动场所日常检查。
第六条 各业务处(室)应每季度进行一次音像资料备份存储,将专用计算机中的音像资料复制存储于移动存储设备中。
第七条 各业务处(室)应于每年12月份,将全年音像资料刻录光盘,统一交局机要室留档。文字记录同步移交。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另外刻录光盘,与案件卷宗一起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属当年未归档资料的,须经保存该资料业务处(室)负责人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属往年已归档资料的,按机要管理规定从机要室调用。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传播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需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或提交检察院、法院的记录资料,属于当年未归档的资料,应由保存该音像资料业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提请主要领导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由业务处(室)提交复制件;属于往年已归档的资料,按机要管理规定由机要室提交复制件。复制件应注明复制数量、用途和去向。
附件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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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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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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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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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用途 最终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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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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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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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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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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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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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情况 |
接收人: 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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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维护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可以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采购、维修、技术保障及联系售后服务等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各业务处(室)均应当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数量标准为:每个业务处(室)可以配备照相机1台、录音机(笔)1台(支)、执法记录仪1台,摄像机、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应视执法需要,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另外配备。
第七条 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办公室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违法案件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召开听证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有行政相对人参加的活动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音像记录设备严禁用于非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决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 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应履行领用、归还登记手续。各业务处(室)应当明确一名保管人,负责保管音像记录设备,登记使用情况,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及时充电和整理内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应当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并及时将存储内容按相关规定转存至指定设备并归档,使用完成后24小时内归还保管人。
第十三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联合执法或大规模执法,各业务处(室)的音像记录设备可以由牵头实施执法的处(室)临时综合调配,保障执法需要,执法完成后24小时内归还原配备单位。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采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方式,加强音像记录内容归档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音像记录作为执法证据的作用,加强执法监督,充分保障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摄像机等手持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摄录,也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将记录仪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以便于记录最佳声像效果。
第三条 音像记录内容应当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
下列情形可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一并备案存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应当在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开始录制。
执法人员在录制起始阶段可以记录主要情况,内容包括:录制日期和时间,被检查单位名称和地址,执法人员姓名、被检查单位到场人员姓名与职务等。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开启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执法人员×××、×××,我们的执法证号分别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条 调查、询问、听取陈述和申辩等执法事项开始时,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的情况。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七条 各业务处(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整理和保存音像记录资料。
各业务处(室)应当指定一台计算机统一存储音像记录资料,同时应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做好备份。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资料从音像记录设备中导出,并存储到本处(室)指定计算机中。
第九条 计算机中存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行政政执法类别分别建立文件夹存放,每个类别中的内容,应当按照日期顺序建立文件夹,并将相应音像资料存储于该文件夹中,所存音像资料文件的命名规定为:日期+被监督单位名称+主要执法事项,如20200101××市××县××宗教活动场所日常检查。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应每月末进行一次音像资料备份存储,将专用计算机中的音像资料复制存储于移动存储设备中。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资料实行统一归档管理,各业务处(室)应于每年12月份,将全年音像资料刻录光盘,统一局机要室留档。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另外刻录光盘,与案件卷宗一起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属当年未归档资料的,须经保存该资料业务处(室)负责人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属往年已归档资料的,按机要管理规定从机要室调用。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传播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需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或提交检察院、法院的音像记录资料,属于当年未归档的资料,应由保存该音像资料业务处(室)负责人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业务处(室)提交复制件;属于往年已归档的资料,按机要管理规定由机要室提交复制件。复制件应注明复制数量、用途和去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记录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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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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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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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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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用途 最终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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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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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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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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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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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情况 |
接收人: 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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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卷宗一般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排列后,一年一卷。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由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立卷。
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结之日后30日内完成立卷。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前,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后,卷宗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交局办公室归档,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下列规定:
(一)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卷宗永久保管;
(二)属于行政处罚类执法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其中,适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30年,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条 查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查借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阅览室,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
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第八条 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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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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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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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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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用途 最终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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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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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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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情况 |
接收人: 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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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一)行政许可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5.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二)行政处罚
1.作出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2.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第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前,由承办处(室)送政策法规处开展法制审核。承办处(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二条 承办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第三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也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处(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七条 承办处(室)应充分研究采纳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或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采纳意见情况一并提交集体讨论;承办处(室)与政策法规处有异议,未采纳意见或建议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机关负责人处理后提交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长办公会全体人员、案件承办处(室)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处室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局长办公会成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归档入卷。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处(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对下级民族宗教行政管理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0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