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 |
初次违反,在规定范围内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苏州市体育局、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初次违反,在规定范围内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苏州市体育局、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过期时间短(30日内),具备开放条件且无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提交许可证申请并立即暂停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苏州市体育局、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