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1. 具有苏州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
2. 具有苏州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苏州市户籍少年儿童及婴幼儿,或父母为苏州市户籍、本人在苏州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4.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5.在苏州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的港澳台地区少年儿童和婴幼儿。
6.父母一方在苏州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未入学入托的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0-7周岁学龄前儿童。
二、参保缴费时间
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第四季度,参保人员应当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全年缴费部分。
三、参保登记渠道
1.线下渠道。苏州市户籍人员可持户口簿至户籍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非苏州市户籍0-7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由父母持本人及其子女户口簿(父母非苏州户籍的还需提供其子女苏州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的苏州居住证和盖章的学龄前儿童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至户籍或居住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至居住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
2.线上渠道: 苏州市户籍新生儿、老年居民或其他居民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或“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线上申请办理;苏州市户籍新生儿父母也可通过“苏服办”APP或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出生一件事”专栏为新生儿子女申请办理。
四、缴费渠道
1.税务缴费渠道。社区参保居民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税银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缴费,也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苏周到”APP等线上方式为本人或代他人办理缴费。
2.家庭共济账户代缴渠道。江苏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为绑定的家庭成员缴纳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温馨提醒:以上渠道选择其中一个进行缴费请勿重复缴费。
五、注意事项
1.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区居民务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当年度男性到达60周岁、女性到达50周岁的续保成年居民须于集中缴费期内以老年居民身份证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其他续保的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无需办理参保手续。
3.符合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的,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首次参保时间与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当前结算年度参保手续的同时补缴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方可报销结付出生后至该年末医疗费用。
4.救助人员名单由苏州市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无需提供免缴材料。其中新增的重度残疾人须提供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5.首次参保的居民应当及时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或按人社部门规定申办社会保障卡。
6.参保居民内因亡故等原因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家属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其医保个人参保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7.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本人可申请办理退费,参保人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退费。